1、无权代理,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。
2、简言之,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。
(资料图片)
3、无权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:.根本无权代理;.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;.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代理;.代理权消失以后的代理。
4、这些无权代理行为虽然表面上具有代理方面的表面特征,但由于行为人缺乏代理权,因而并不符合有权代理的要件。
5、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,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,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。
6、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,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。
7、也就是说,因为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。
8、《民法通则》第66条规定:“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,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,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。
9、未经追认的行为,由行为人承担责任。
10、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,视为同意。
11、”法律只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承认有效。
12、《合同法》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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